个人严重欺诈骗保医保待遇暂停3至12个月

2021-04-30 09:29:41 作者: 个人严重欺诈

  守住老百姓的救命钱,向欺诈骗保说“不”,参保人员如果出现严重欺诈骗保行为,将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5月1日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下面简称《条例》)正式实施。4月29日上午,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相关情况。

  《条例》带来了哪些变化?发布会上,南京市医保局副局长王善坤进行了全面解读。他说,《条例》 提出了定期向社会公开医保基金收支、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对定点医药机构,《条例》提出了六个“应当”和七个“不得”的要求,其中,第14条首次明确了定点医药机构在保障基金安全有效使用方面应负的职责,将建立基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医保管理、组织开展培训等上升为法定义务。《条例》 对参保人员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保凭证就医、购药,不得冒名就医或者将本人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也不得利用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等。《条例》创设了行政处罚的罚则,同《社会保险法》 相比,新设的行政处罚包括1-2倍、1万-5万元的行政罚款,暂停医药服务,对定点医药单位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等。最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参保人违法行为的处理更加具体、明确,对前面提到的参保人冒名就医或者将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保待遇,以及利用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等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改正、责令退回、暂停其3-12个月的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的行政处罚。如果参保人以骗取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将处以2-5倍罚款,对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下来,我市将开展“三假”专项整治行动,聚焦“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守护好大家的“看病钱、救命钱”。